上海Note7爆炸首案開庭:制造商當庭致
上海Note7爆炸首案開庭:制造商當庭致
澎湃新聞記者 陳伊萍 實習生 姚沁文
因為網購的三星Note7手機爆炸自燃,上海市民姚某一紙訴狀將發(fā)貨商與制造商告上法院。
2017年2月22日,該案在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開庭,被告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稱因他們的工作失誤給消費者帶來困擾,向姚某表達了致歉。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這是上海首起因使用三星Note7手機爆炸而訴至法院的案件。
根據此前的民事起訴書,2016年9月2日,三星中國發(fā)布公告稱,國行版的三星Note7手機所用的電池和國際市場上的三星手機的電池不同,由另一家電池廠商生產,不會爆炸,所以無需召回。
之前猶豫的姚某便不再糾結,于2016年9月7日通過電商平臺下單支付5988元,從上海圓邁貿易公司處購買了一部三星Note7手機,9月8日收到手機。
手機送到后,意外突然降臨。據姚某回憶,9月18日21時許,他拿著手機坐在家中床上玩游戲,手機突然震動,隨后手機屏幕發(fā)出“吱吱”的聲音,并冒出白色煙霧,姚某情急之中將手機扔在床上。接下來的一幕讓他更加恐慌:手機起火自燃,還散發(fā)出陣陣惡臭。事后,他發(fā)現,涼席、床單、席夢思床墊等均被燒出手機形狀的洞。
當年10月11日,姚某因使用的三星Note7手機爆炸,向金山法院遞交了訴狀,起訴發(fā)貨的上海圓邁貿易公司和手機制造商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同日,三星宣布召回在中國大陸地區(qū)銷售的全部Note7手機,共計190984臺。
原告姚某認為,三星中國的公告使他相信國行版Note7手機的安全性是有可靠保障的,這才決定下單購買;而上海圓邁貿易公司明知該手機存在安全隱患依然上架銷售。因此,兩名被告對包括姚某在內的消費者均存在欺詐行為,并對原告姚某造成經濟損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p>
原告姚某要求被告返還購買手機款人民幣5988元,并按照原告購買手機款金額三倍的標準,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7964元。此外,原告還要求被告賠償其他財產經濟損失2000元。
在今年2月22日開庭前,原告向法庭申請撤銷對上海圓邁貿易公司的訴訟,只保留對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庭上,被告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表示,對于原告姚某起訴的事實和訴訟請求都沒有異議。同時,被告當庭表示了對消費者姚某的歉意,稱因他們的工作失誤給消費者帶來困擾,表示真摯的道歉。
此外,被告還向法庭表示歉意,稱給法庭增加了工作量,希望能在法庭的主持下,和原告友好地協商此次糾紛。
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告愿意接受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原告申請當庭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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